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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商配合政策開發 可省稅 - 經濟日報
發文時間:6/6/2017

建商配合政策開發 可省稅 - 經濟日報

【記者林潔玲╱台北報導】

建合宜住宅、與台糖合建分屋的二類建商有節稅利多。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,針對配合政府政策開發案的建商,其土地取得日為契約簽訂日,以簽約日計算是否適用房地合一新制。

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,轄內有與台糖合建分屋案例,假設建商以房屋換得1億元土地,又以2億元賣出,適用舊制可省下1,700萬元營所稅。

財政部在2017年5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0502920號令,核釋建設公司配合政府政策之建築開發案,其土地取得日為契約簽訂日,據以認定應否適用所得稅第4條之4規定計算土地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。

所謂配合政府政策,在函釋中特別指出兩類案例,第一是興建合宜住宅者;第二是與國營事業合建分配者。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,合宜住宅案例集中在北部,中南部主要是與台糖合建分屋,目前為止,南區轄內就碰到有三件與台糖合建分屋案例,建商可以適用新函釋。

國稅局舉例,建商於2014年2月1日與政府簽訂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契約,政府於房屋興建及繳清買賣價金等合約要件後,於2016年1月3日移轉土地給建商,建商於2017年3日5日出售。則該出售的土地適用舊制,土地交易所得免課徵所得稅。

官員說,在2016年1月1日之後取得的土地,賣出時適用房地合一制;或者在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,在兩年內賣出,亦適用房地合一制,要課土地交易所得的稅負。而房地合一新制的「取得認定時點」,原則上以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」為準。如果沒有上述新函釋,前述建商在2016年1月3日才取得土地,就得適用房地合一制。

官員說,簽約的時候已承諾移轉土地,但有時作業時間拉長,導致建商土地取得時點可能落入房地合一稅新制課所得稅,因此發布解釋希望減輕建商稅負。

資料來源:經濟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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